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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皇刑初字第495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1993年4月9日出生于吉林省通榆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1月27日被抓获),同年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1日经我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5)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的一天及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陈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太岳山路7-6号1-26-7号的家中,先后二次容留金某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金某、贾某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房屋租赁及居间合同;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定中心毒物药物分析检验报告;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罚金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宁 妍二〇一五年��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