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某、刘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甲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225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绰号“花儿”),无职业。2015年1月27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第四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无职业。2015年1月28日因本案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同年3月23日经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刘某甲被控非法拘禁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15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5)21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刘某甲均不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7日凌晨,因怀疑董某赌博出老千,被告人黄某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及“甩甩”(在逃)等人将董某从光谷步行街带至本区豹澥上刘村委会,并殴打董某,后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将董某带至豹澥镇许店村大许湾后面一采石场内进行关押,并对董某采取脱光上衣、电风扇冷吹、拳头殴打等方式逼迫其承认作弊。同日,被告人黄某等人再次将董某转移至东湖磨山附近一小屋处,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并逼董某写下一张欠黄某50万人民币的欠条,后将董某放走。经鉴定,被害人董某伤情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5年1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抓获。次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获得被害人董某的谅解。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有:1、抓获及破案经过;2、物证照片;3、病历、扣押清单、谅解书书证;4、证人证言;5、被害人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同步录音录像;7、辨认、对案笔录;8、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刘某甲等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行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刘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黄某因怀疑被害人董某赌博作弊,遂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及“甩甩”(身份不详,现在逃)等人将被害人董某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步行街带至豹澥上刘村委会,并殴打被害人董某。后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将被害人董某带至豹澥许店村大许湾后面一采石场的房子内进行关押,对被害人董某采取脱光上衣、吹电风扇、拳头殴打等方式逼其承认作弊。同日,被告人黄某等人再次将被害人董某转移至东湖磨山附近一小屋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并逼迫被害人董某写下欠被告人黄某人民币50万元的欠条。尔后,上列被告人等将被害人董某释放。经法医司法鉴定,被害人董某主要损伤为左颞部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015年1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归案。同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董某对被告人黄某、刘某甲的行为均予以谅解,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经本院委托调查,被告人刘某甲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豹澥街道办综治办愿意对其进行非监禁刑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明:2015年1月27日,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归案;同年1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派出所投案。2、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26日晚打完扑克牌后,被告人黄某怀疑被害人董某出老千,于是被告人黄某、刘某甲及“甩甩”等人将被害人董某带到豹澥上刘村委会,之后带到一个采石场的房子和东湖磨山附近一个小屋进行关押,期间对被害人董某实施了脱光其上衣、电风扇冷吹、拳头殴打等行为。3、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7日凌晨2点多,我接到黄某(外号叫“花儿”)的电话,他告诉我和我们一起赌博时出老千的董某被他抓住了,他想把人带到豹澥这边来,交给我对质,要他赔钱。他要我找几个人过去带路,然后我让“甩甩”过去带路。然后我让刘某甲开车到光谷去接他们带到豹澥还建小区。我就和刘松到了上刘村村委会。大概是凌晨3点多,黄某带着姓董的还有另外2、3个人来到我的办公室。董某否认作弊,刘松上去用拳头朝那个姓董的头部打了几下,然后我就过去拉扯他们不让他们打人,董某后来又和黄某发生口角,黄某拿烟灰缸朝董某砸去,董某让开了。我就说在办公室不要扯皮。黄某说去叫几个人,然后就从外面进来5、6个人,其中后面进来的3个就上去准备打董某,董某电话响了,好像是派出所的,花儿就把他手机扣下来了。之后花儿的手下有3个人就叫董某和他们一起走,董某不走,那3个人就连拖带打的把董某带出村部,之后我们就离开了。在回家的路上,我觉得事情蹊跷,我就给刘松打电话,问他和刘某甲在哪里,后来我就也到了许店村小许湾山旁的小屋,我看见董某跪在地上,上身赤膊,脚上没有穿鞋,看见花儿手下的一个人也在那里。我叫董某把衣服穿上,并再次问他是否是他在赌博时出老千,他说今晚确实是作弊了,但上次和我赌博时没作弊。于是我把他带到派出所。当时在许店村小许湾山旁边的一间小屋里,他们在董某的包里发现了一些出老千的工具,有砂纸、502,还有一些色子,所以我就怀疑他平时在赌博的时候出老千,而且当时他也承认了自己这次和花儿赌博的时候出老千。刘松、刘某甲、还有花儿和花儿手下几个人动了手。(2)证人邹某(被害人董某之妻)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7日凌晨0时许,我老公董某跟我发消息说他在光谷这边宵夜发生一些事情,他说事情有点麻烦。我就让我老公一个朋友去找我老公了。凌晨3点左右,董某又发短信给我说他被人带走了,现在豹澥村委会。过了一段时间,我跟我老公的朋友打电话,他说警察刚刚来过了,但是其他人把我老公换了一个地方关起来,他现在跑出来了。到了9点左右,我老公打电话说别人把他关在关山那里,他在路边,要我接他。(3)证人冯某(被害人董某的朋友)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7日凌晨0时30分许,董某老婆说担心他老公董某出事了,要我去看看。我看到董某和外号“花儿”的男子商谈赔钱但没谈好。凌晨2时许,“甩哥”带着董某、我一行人往豹澥方向行驶。期间,甩哥不停打电话,后来有一辆越野车过来在前面带路,我们跟着越野车到了豹澥一个村委会。一个穿睡衣的中年男子问董某是怎么回事,董某没做声,穿睡衣男子旁边的年轻男子冲过来对着董某的头部打了好几拳,董某没还手,挨打后董某说如果他有什么事,就找花儿。花儿拿个烟灰缸砸董某头部,董某让开了。花儿对他的人说,再去叫2个人来,把他拖出去。过了2分钟,我看见戴立和一个40多岁的男子进来,这时董某的手机响了,是派出所的,花儿就把董某的手机抢走了。穿睡衣的男子问董某到底说不说。董某就解释说没赢钱,后来又过来3个男子用拳头殴打董的头部,并强行把董带走了。这时村委会里还有戴立、花儿、我、甩哥,穿睡衣自称是书记的男子,还有好几个人在聊天,穿睡衣的说报警了,警察要来了,大家散了,于是我们都出去了,戴立把我带出了豹澥小区。(4)证人陈某(被告人黄某之妻)的证言,证实,我将黄某收的借条送到公安机关来,借条内容大约是董某向黄某借款50万元,在2015年2月18日之前还25万元,2015年2月18日之后还25万元,上面有董某的签字和手印。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1)被害人董某辨认出7号(被告人黄某)是2015年1月27日在豹澥小区、磨山植物园殴打、拘禁他的人,外号“花儿”。(2)被害人董某辨认出7号(被告人刘某甲)是2015年1月27日在豹澥一个山边小屋内殴打、拘禁他的人。(3)被害人董某辨认出6号(刘松)是2015年1月27日在豹澥还建小区上刘村委会和山边小屋内殴打、拘禁他的人。(4)证人冯某辨认出10号(被告人黄某)是2015年1月27日在豹澥社区殴打被害人董某的人。(5)被告人刘某甲辨认出10号(被告人黄某)是2015年1月27日凌晨3时许在上刘村村委会门口等刘某乙的时候被别人称为“花哥”的人。(6)证人刘某乙辨认出9号(被告人黄某)是2015年1月27日在豹澥社区上刘村村委会殴打被害人董某的外号为“花儿”的人。(7)被害人董某辨认出4号(谢受培)是2015年1月27日开车将被害人董某从光谷步行街带离的外号为“甩哥”的男子。(8)被害人董某辨认出7号(戴定一)是2015年1月27日在东湖磨山植物园附近的一处无人居住的平房殴打被害人董某的人。5、对案笔录及涉案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某甲指认2015年1月27日凌晨,其将被害人董某带至豹澥镇许店村大许湾后面采石场的一个房间里,将他关了50分钟,并且用电风扇吹了董某3分钟左右,在墙壁边其让被害人董某面壁思过,并让他脱衣服后蹲在墙边,还在墙边打了他两巴掌。被害人董某指认2015年1月27日被被告人黄某等人关押在东湖鱼池后的小屋和被告人黄某勒其所用的电线,以及“戴立”的手下殴打被害人董某所用的钢管。2015年1月27日5时40多分被害人董某和刘某乙在豹澥派出所的基本情况。6、武平安法(2015)临鉴字第288号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病历资料,证明:被害人董某左颞部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其损伤构成轻微伤。7、其他物证、书证(1)扣押物品清单及借条,证明:公安机关从陈某(被告人黄某之妻)处查扣了借条一张,内容是被害人董某2015年1月27日向黄某借50万元,借款人签字为被害人董某。被害人董某对该借条进行了指认,指出该借条是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黄某和“戴立”逼其写的借条。(2)谅解书等,证明:被害人董某对被告人黄某、刘某甲均予以谅解,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没有意见。(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因阻碍他人正常营业,2013年9月25日被告人黄某曾被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吸食毒品,2009年8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4)被告人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黄某、刘某甲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8、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材料,证明:被告人刘某甲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豹澥街道办综治办愿意对其进行非监禁刑社区矫正。9、被告人黄某、刘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26日晚打完牌后,被告人黄某因怀疑被害人董某赌博作弊,于27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黄某遂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及“甩甩”等人将被害人董某从光谷步行街带至豹澥上刘村委会,并对被害人董某实施了殴打,后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将被害人董某带至豹澥许店村大许湾一个采石场关押,并对其采取脱光上衣、电风扇冷吹、拳头殴打等方式逼其承认作弊。此后,被告人黄某等人再次将被害人董某带到东湖磨山附近一个小屋里,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在被害人董某被迫写下50万元的欠条后才将其放走。上列被告人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刘某甲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一人轻微伤,且具有殴打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刘某甲系共同犯罪,应按其各自的作用予以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刘某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刘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当庭认罪的认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二、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桂武审 判 员 俞 飞人民陪审员 何承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成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