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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吉林省露水河三森木业有限公司与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露水河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抚执字第693号吉林省露水河三森木业有限公司:你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露水河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抚民二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吉林省露水河三森木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露水河信用社借款本金1,900,000.00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案件受理费26,840.00元、申请执行费21,668.00元,由被执行人吉林省露水河三森木业有限公司承担。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抚松县支行户名:抚松县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