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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颜萍与安徽省萧县工程建设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萍,安徽省萧县工程建设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颜萍。被执行人安徽省萧县工程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邵长书。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4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42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及其他财产。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有效执结,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开民初字第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潘子龙执行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彦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