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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卜金标、曾菊翠与林锡飞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卜金标,曾菊翠,林锡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保字第127号申请人:卜金标。申请人:曾菊翠。被申请人:林锡飞。申请人卜金标、曾菊翠诉被申请人林锡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卜金标、曾菊翠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林锡飞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6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林锡飞所有的银行存款670000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童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