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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建英与黄雪娟、陈梅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英,黄雪娟,陈梅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陈建英,女,汉族,1963年8月24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刘阳胜,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雪娟,女,汉族,1970年12月13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陈梅娇,女,汉族,1968年3月24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英与被告黄雪娟、陈梅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陈建英承担。审判员  陈海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家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