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执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胡向剑与周学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向剑,周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执字第00398号申请执行人胡向剑,个体户。被执行人周学平,个体户。申请执行人胡向剑与被执行人周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采取财产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学平所有的鄂F×××××轿车。执行中,被执行人周学平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学平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何云伟审判员 薛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再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