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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执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胡向剑与周学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向剑,周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执字第00398号申请执行人胡向剑,个体户。被执行人周学平,个体户。申请执行人胡向剑与被执行人周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采取财产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学平所有的鄂F×××××轿车。执行中,被执行人周学平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学平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何云伟审判员  薛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再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