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庞正益、许周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庞正益,许周君,王跃江,珠海市斗门区正壹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谭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303-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何家润,行长。委托代理人:黎晓军,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正益,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天台县,现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许周君,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天台县,现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7018。被告:王跃江,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摇鞍镇乡小老官寨村56号,现住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中兴南路153号,身份证号码:130535198406221755。被告:珠海市斗门区正壹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庞正益被告:谭磊,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现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1726。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庞正益、许周君、王跃江、珠海市斗门区正壹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谭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2015年8月6日以被告已偿还全部欠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理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30元、保全费604.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金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绍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