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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李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彭定学与梁继松、大悟鑫源客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李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彭定学。委托代理人代华兴、董文,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梁继松。被告大悟鑫源客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西岳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黄世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46号。法定代表人胡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婧,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定学诉被告梁继松、被告大悟鑫源客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追加两被告,本案案情复杂,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迎久人民陪审员  王喜生人民陪审员  刘勇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