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刑执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志宏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志宏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第1160号罪犯杨志宏。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1日作出(2000)苏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志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12月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苏刑复字第11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1月2日交付执行。2003年3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苏刑执字第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6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苏刑执字第30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曾以(2007)通中刑执字第0669号、(2009)通中刑执字第1544号、(2011)通中刑执字第2341号、(2013)通中刑执字第2453号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剥���政治权利减为二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进行了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杨志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杨志宏的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志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于2014年6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12月受到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2月获得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杨志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志宏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艳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亦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