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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武东升与被告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东升,李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66号原告武东升。被告李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东升与被告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东升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东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东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0元,由原告武东升承担。审判员  安立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云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