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武东升与被告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东升,李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66号原告武东升。被告李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东升与被告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东升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东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东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0元,由原告武东升承担。审判员 安立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云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