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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上海亿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美东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亿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美东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723号原告上海亿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为澄。委托代理人丁晶淼,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美东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岳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亿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东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亿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上海亿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沈秋锋人民陪审员  任新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