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飞亚集团有限公司、高龙与高龙、孔灵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510号原告飞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连福。委托代理人梁平(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龙。被告孔灵慧。本院在审理原告飞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龙、孔灵慧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飞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飞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飞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0元,依法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飞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陆金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泮婷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