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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中刑二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谢优良、谢某甲故意毁坏财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优良,谢某甲,帅某某,张某,田某,李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中刑二终字第78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优良,绰号“石伢子”,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铜鼓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铜鼓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24日被铜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铜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5月4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谢某甲,绰号“九斤子”,男,1987年4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铜鼓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铜鼓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24日被铜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同年7月9日被铜鼓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帅某某,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铜鼓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铜鼓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2月4日被南昌铁路公安处新余车站派出所抓获,次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被逮捕,同年7月3日被铜鼓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铜鼓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铜鼓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铜鼓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三个月。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同年7月15日被铜鼓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田某,男,1995年6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铜鼓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铜鼓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5月6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铜鼓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铜鼓县,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铜鼓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2月3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铜鼓县看守所。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优良、谢某甲、帅某某、张某、田某、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一案,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铜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优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讯问上诉人谢优良,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2月8日晚10时许,蔡某(另案处理)因当晚赌博输了钱,认为是曾某的同伙“出老千”,便要曾某退还其赌博款17000元。散场后,蔡某开着一辆赣C×××××白色丰田汉兰达汽车来到铜鼓县城文化广场,打电话邀集钟某(另案处理)、叶某、万某、俞某1,称自己打牌被曾某“出老千”,且在该广场碰到被告人李某及鄢某、胡某、陶某等人。蔡某打电话问曾某在哪里,曾某称其在百福宾馆门口,蔡某便开着其汉兰达轿车,带着钟某、叶某、万某、俞某1来到百福宾馆,鄢某开着一辆白色尼桑天籁汽车带着李某、胡某、陶某跟在蔡某车后。蔡某等人到达百福宾馆门口,因与曾某交涉归还赌博款一事未果,就对曾某进行殴打,并将其带进车内。之后蔡云峰驾车来到铜鼓县公安局门口,要曾某交出那个“出老千”的人,否则就要报警。曾某便称那个人在百福宾馆,于是蔡某又驾车返回百福宾馆门口。此时,被告人谢优良联系曾某后,便打电话给被告人谢某甲,说蔡某等人在百福宾馆门口打曾某,要谢某甲过去,另外还联系了被告人帅某某。之后谢优良开着其向聂某借来的悬挂浙C×××××(假牌)别克商务车先在县城文化广场接了被告人田某等人,随后又在铜鼓二中旁接了被告人帅某某、张某上车,一起来到百福宾馆门口,并将其商务车停放在蔡某的汉兰达轿车后面。见蔡某的轿车门窗均关着,谢优良、帅某某、张某、田某手持铁棍刀、铁棍,来到蔡某的车旁,谢优良用铁棍刀率先砍了蔡某的车子。此时先于谢优良到达的谢某甲从百福宾馆楼上下来,从谢优良手中夺过铁棍刀猛砸汉兰达轿车驾驶室侧门玻璃,帅某某、张某、田某也一同对着该车的前后挡风玻璃、车身两侧玻璃一阵乱打,欲将曾某从蔡某的车上拖走,后因担心民警闻讯赶到,谢优良、谢某甲、帅某某、张某、田某才坐的士车逃离现场。经价格鉴定,该汉兰达轿车损毁价值人民币30578元。谢某甲等人离开现场后,李某伙同蔡某、钟某等人看到谢优良开来的一辆浙C×××××的别克商务车停留在现场,就捡起遗留在现场的铁制刀棍打砸该商务车,该车的前后左右玻璃、车前保险杠、轮胎均被损坏。经价格鉴定,该别克商务车损毁价值人民币18585元。案发后,蔡某与谢某甲就两车损坏一事达成了赔偿协议,双方均对对方的行为表示谅解。谢优良于2014年12月11日、谢某甲于2014年12月15日、张某于2014年12月23日先后到铜鼓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2月9日凌晨1时许,铜鼓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百福宾馆有人打架,并把车辆打坏。2015年1月5日铜鼓县公安局决定对该案予以立案侦查。2.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8日晚8时许,他跟“小黄”等人在皇庭大酒店对面一个土房子里以“斗牛”的方式赌博。9点多蔡某来了,蔡某赌了两把输了一万七,就叫他出去,对他说他那个朋友(“小黄”)有鬼。10点多他跟“小黄”离开了那里,“小黄”说有朋友的车子回长沙,他们就分开了。在他准备回家时,蔡某打电话问他在哪里,要他归还赌博所输的钱,他说他在财政局门口。过了两三分钟蔡某就开车过来了,把他带到车上,将车开到公安局门口,说送他去公安局,他说他没搞鬼,蔡某等人就打他,逼问他跟谁合伙的,之后蔡某开车带他到了百福酒店门口。到了百福酒店之后,他打电话给“小黄”,“小黄”说他已经上了高速回长沙了,这时谢优良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他告诉谢优良他在百福酒店门口。过了几分钟,谢优良他们开车过来了,没两分钟看见一伙人围到他坐的车就乱打,打了两三分钟,谢优良他们就跑掉了,之后蔡某等人就打了谢优良开来的那辆车子。3.证人俞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年底的一天晚上,他在三八路神话网吧上网,在网吧还看到了万某,23时左右他离开网吧,在楼下他看到了蔡某的车子,蔡某叫他上车,之后蔡某将车开到了小广场,叶某也上了蔡某的车,叶某上车后问蔡某发生了什么事,蔡某说被“福根子”带来的人“杀了猪”(赌博被人出老千的意思),蔡某又打了电话给万某,没多久万某也来了,后来蔡某又打了电话给钟某,钟某也上了蔡某的车。不记得什么时候有辆尼桑天籁的白色轿车停在蔡某车子的旁边,那辆车上有胡某、嘉宾、李某等四五个人。在此过程中,蔡某打了电话问“福根子”在哪里,之后蔡某开车去了百福宾馆,白色尼桑车就一直跟着。在百福宾馆门口,“福根子”上了蔡某的车,两人为赌博的事争辩了一阵,蔡某要“福根子”把那个出老千的人交出来,“福根子”说找不到人,蔡某就将车开到了公安局门口。后来“福根子”说那个人在百福宾馆,蔡某就开车去了宾馆,大家都下了车,蔡某问“福根子”那个人在哪里,“福根子”打了好多电话,最后说那个人上高速走了,蔡某就说去公安局。正当他们准备上车时,“石某”开来一辆蓝色别克商务车停在蔡某车子的后面,当时“福根子”不愿上车,有人把“福根子”拖上了车。他们上车后,看见帅某某等四五个人从商务车上下来,手上拿着柴刀,刀把是1米多长的钢管,随后他看到胡某被“九斤子”掐着脖子,帅某某用刀向胡某砍去。他和蔡某就准备下车去帮胡某解围,蔡某先下的车,他刚一下车就见蔡某又上了车,当他准备上车的时候发现车门打不开了。此时钟辉叫他去开车(在蔡某带“福根子”到公安局门口时,钟辉开了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过来,之后就一直跟在蔡某的车子后面,到了百福宾馆后,钟辉把车子停在检察院外面的马路上),他就朝钟辉的车子跑过去了。后来他看到蔡某的车子和“石某”开来的别克车都被砸烂了。4.证人万某的证言证实:年前的一天晚上10点多钟,他在三八路神话网吧上网,接到蔡某的电话后,他从网吧出来,不记得是在小广场还是在网吧楼下上了蔡某的车,车上有叶某、俞某2、蔡某、钟某。上车后蔡某一直在打电话,在蔡某打电话的过程中,他听到了一个大概的意思,就是蔡某和曾某赌博的时候被曾某“捉猴”了(意思就是被人出老千),蔡某要曾某退钱。蔡某打电话问曾某在哪,曾某说在百福宾馆门口,蔡某就开车来到了百福宾馆门口,曾某在百福宾馆附近上了蔡某的车。蔡某问那个“杀猪”的师傅(出老千的人)在哪里,曾某说没有那回事,蔡云峰就说让公安局来处理,之后就将车开到了公安局门口。到了公安局外面,蔡某说你把那个师傅交出来就算了,曾某说等其打个电话。曾某打了“福建小黄”的电话后,说那个人在百福宾馆。之后蔡某将车开到了百福宾馆,大家都下了车,蔡某问曾某那个人在哪里,曾某说没有出老千。后来曾某又打了电话给“福建小黄”,挂了电话后说那人已经上高速走了。蔡某说去公安局,曾某不愿意去,蔡某和钟某就把曾某拖上了车。正准备倒车离开时,一辆蓝色别克商务车开了过来停在蔡某车子后面,从车上下来五六个人,有“石某”、“老帅”(即帅某某)及两三个他不认识的年轻人,手上都拿了钢棍、砍刀之类的东西,就来砸蔡某的车,当时车子前面、中间、后面都有人在砸。在砸车的时候,蔡某想把车子开走,但车子停在百福宾馆和马路花坛之间,前面有辆大货车挡住了,后面又被蓝色别克商务车挡到了。在砸车的过程中,他听到陶某在劝“九斤子”不要砸车,对方打了一阵子车子后就自动离开了。后来蔡某、钟某、李某各从“石某”开来的别克商务车上拿了一件钢棍或是砍刀,蔡某用手上拿的东西砸了别克车,李某和钟某是否砸了车他就不太记得了。5.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8日的晚上,他在文化广场等人,碰到蔡某,蔡某跟他讲赌博被人“捉猴”了,要找对方退钱,随后蔡某打了电话给“福根”,打完电话蔡某就开车带着钟某、叶某等四五个人走了。他想过去看热闹,就开车带着鄢某、陶某跟了过去。到了百福宾馆门口,蔡某要“福根”退钱,然后蔡某带着“福根”到了公安局门口,蔡某说不退钱就报警,“福根”又说去百福门口。之后“福根”打电话给其同伙,其同伙说已经上高速走了。在讲的过程中,蔡某把“福根”从车里扯了出来,钟某、蔡某及另外来的一伙人(中途又来了一辆2000),总共五六个人打了“福根”。打了一阵后不记得是谁又把“福根”拖到蔡某的车上去了。后来他看到聂某的商务车停在蔡某车的后面,等了约分把子钟,谢某甲、“二矮子”从百福宾馆下来,谢某甲抓住他胸前的衣服,问他是不是打了“福根”。此时不知道是谁拿着一根铁棍过来打他,他就跑开了。这个时候,他看到从商务车上下来几个人,围着蔡某的车子在打。后来他又跑回来了,跟谢某甲说今天就不要吵了。陶某是谢某甲的舅子,也一直在劝说谢某甲,谢某甲就把手中的东西扔在地上,打的走了。其他人见此也扔下铁棍及铁棍刀走了。之后不知是谁起哄,有一伙人捡起谢某甲等人丢在地上的铁棍等去打了聂某的商务车。6.证人鄢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年底的一天晚上十点左右,他开着自己的白色尼桑天籁小汽车带着胡某、陶某准备去吃夜宵,路过小广场时看到蔡某开着白色汉兰达汽车停在小广场马路中间。他们过去跟蔡某打招呼,当时蔡某车上有五个人,蔡某说赌博时被人“捉猴”了,之后蔡某开车去找那个“捉猴”的人,他就开着车跟着去了。到了百福宾馆门口,那个“捉猴”的人上了蔡某的车,之后他们开车到了公安局门口,停了一下子,都没有下车。李某在公安局门口上了他的车,之后他们又回到了百福宾馆门口,蔡某车上的人都下了车,和那个“捉猴”的人在讲话,他们车上的四个人也下车过去了。后来来了一辆蓝色别克商务车,车上下来六七个人,有“石某”、“老帅”、张某,还有几个他不认识。这时他看到“九斤子”也在那里,但“九斤子”不是从车上下来的。这些人每人手上都拿着一把铁棍刀(在一个一米多长的钢管上焊一把刀),蔡某见此就上了车,想开车走,但正好被那辆蓝色商务车给挡住了,开不出去。然后“九斤子”和商务车上下来的几个人就围着蔡某的车子,用铁棍刀砍蔡某的车,然后他和胡某就跑掉了。7.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份的一天,那天晚上22时左右,他在家里接到胡某的电话,要他去吃夜宵,然后鄢某开着白色尼桑轿车带着胡某来接的他。在小广场看到蔡某的丰田汉兰达轿车停在路边,车上坐了钟某、叶某,胡某下车过去打招呼,之后胡某跟他和鄢某说,蔡某晚上赌博的时候被人“捉猴”了,等下要去找那个人把钱要回来,蔡某要他们跟着一起去。然后他们就跟着蔡某的车子到了百福酒楼门口,有个人上了蔡某的车子。停了几分钟,蔡某的车子就往街上开,在公安局对面的马路上停了下来,停了十多分钟。期间,李某坐的士到了那里,之后蔡某的车子又回到了百福宾馆门口。等了十分钟左右,来了一辆别克商务车停在蔡某车子的后面,从别克车上下来了帅某某、张某、谢优良等几个人。这几个人下车后就往蔡某车子的方向走,他坐在车上听到这几个人打砸蔡某车子的声音。他下车后看到谢某甲也在打蔡某的车子。因为谢某甲是他的妹夫,他和胡某就劝了谢某甲不要打车子,然后,谢某甲就坐出租车走了。之后,帅某某、张某那几个人也跑走了,但别克车留在那里没有开走。蔡某因为车子被打很生气,就捡起之前那伙人留在地上的铁棍刀去打那辆别克车,还有几个人跟着去打了,他看到李某、钟某也去打了别克车。8.同案犯罪嫌疑人蔡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8日晚上21时50分许,他来到皇庭大酒店对面一个赌博的地方,看到有人以斗牛的方式在赌博,就压了两下,结果输了17200元钱。之后他就在边上看,结果看到与曾某一起的那个人偷了一张牌,于是他就把曾某叫开说了这事,并要曾某退还他所输的钱。22时40分许赌博的散场了,之后他打电话给曾某问其在哪,曾某说在菜市场。他开车到那没有看到曾某,就在小广场等。等了二十分钟,他碰到了钟某、万某、叶某,以及鄢某开车带着胡某,他把这件事跟这些人说了,这些人说跟他过去看下子。后来他又打电话给曾某,得知曾某在百福宾馆,于是他开车带着叶某、钟某、万某一起过去了。到了宾馆之后,他看到曾某一个人站在门口,他要曾某把那个偷牌的人叫出来。后来他把曾某叫上车,把车开到了公安局门口,说要报警。曾某说那个人住在百福宾馆,于是他们又返回了百福宾馆,在宾馆门口等了几十分钟,曾某先是说那个人去吃东西了,之后又说那个人电话关机了,谁知道那个人又打电话过来了,但被曾某挂了。他当时很气,就打了曾某几巴掌,和他一起的还有两个人也上前推了曾某几下。之后,他觉得外面冷,就叫曾某和他们一起坐在车上等。等了约十分钟,来了一辆商务车,停在他的车尾,从车上下来十个子人,他看到有“石某”、“九斤子”、“二矮子”、张某、帅某某及一些不认识的人,这些人当中有些拿了铁管(前面焊了个柴刀),下车之后直接拿着手里的东西就砍他的车,当时就把他的车子多个玻璃给打烂了。这时叶某叫他开车走,他开车想往百福里面走,结果前面有辆车出不去,他就倒车想出去,结果后面又堵到了也出不去,就只有停在那里让那伙人砍了。后来不知道什么地方响了下警报,那伙人一下子就跑掉了。那伙人走了之后,他们当时很生气,他最先拿起那伙人留下的刀,去砍了那辆商务车。其他人见他开始打车,也拿刀一起砍这辆车。9.被告人谢优良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8日晚上21时左右,他在皇庭国际大酒店对面的一个泥巴房子里看别人赌博,21时以后蔡某来了,蔡某一次压了1万被吃掉了,当时是曾某带来的外地人坐庄。之后蔡某把曾某叫到隔壁一个房间,不知道两人说了什么,出来后两人都在边上看,其他人继续赌了阵子,就散场了。从赌场出来后,他开着聂某的别克商务车在溜街,溜了一阵子打电话问曾某在哪里,曾某说在百福宾馆门口。之后他开车路过百福宾馆的时候,看到蔡某的白色汉兰达车停在那里,还有一辆白色尼桑和一辆桑塔纳2000停在那里,当时车上下来很多人,有几个人还拿了铁棍,站在蔡某的车子旁边,曾某则坐在蔡某的车上,被蔡某等几个人殴打。于是他将车开往二中方向,打了电话给帅某某,说有点事,他先把铁棍和铁棍刀拿到了车上。另外,他还打了电话给“九斤子”,说曾某被蔡某等人在百福宾馆门口打,叫“九斤子”过去一下。他在二中附近接到帅某某、张某后,返回到百福宾馆,把车停在蔡某的车后面。他下车的时候听到曾某在蔡某车内挨打的声音,于是他从车内拖出一把铁棍刀,帅某某、张某每人也拖了一根铁棍。这个时候,“九斤子”、“二矮子”也从百福宾馆楼上下来了,“九斤子”当时抓到了一个人,那个人看到他们拿着东西过来就跑走了。他当时最先拿刀去砍蔡某的车,好像是砍在车的尾部,当他还准备砍时,“九斤子”把他手中的铁棍刀抢走了。这个时候,“九斤子”、帅某某、张某就开始用铁棍及铁棍刀砍蔡某的车。蔡某开车往前走了几米,撞到了停在前面的全顺车,之后往后倒,结果撞在他开来的别克商务车的右前大灯位置。撞了他开来的车后,突然传来了警笛的声音,于是他们没有再打了,大家四散跑了,他和“九斤子”两个人打的先走了。10.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8日晚上23时许,他和“二矮子”在老车站边吃夜宵,他接到“石某”的电话,说蔡某在百福宾馆那里打曾某,叫他过去一下,“二矮子”就跟着他去了百福宾馆。到了百福宾馆楼下,他看到有好多人在那里,蔡某的白色汉兰达车子也停在那里,他和“二矮子”就上了百福宾馆楼上。之后他打电话问“石某”在什么地方,“石某”说马上到了,于是他和“二矮子”一起下了楼。刚下去,就看到“石某”开着聂某的别克商务车过来了,停在蔡某的车后面,“石某”、张某、帅某某及一个后生从车上下来,四个人都拿了铁棍跟铁棍刀之类的东西。他看到胡某站在蔡某的车子旁边,就叉住胡某的脖子,“石某”提着一把刀对着胡某就是一下,胡某当时一躲跑掉了。他看到胡某跑了,不知道在谁手上抢了一把铁棍刀对着蔡某的车就是一阵乱砍。在打车的过程中,蔡某突然把车往前开,结果刚跑,又倒了回来,撞在“石某”开来的商务车上。他们见车停了下来,又有几个人冲过去拿铁棍和铁棍刀砍了车。当时陶某在边上拉他,叫他不要打。他们这边有他、“石某”、张某、帅某某以及另一个他不认识的共五个人动手打了车。后来他和“石某”一起坐的士走了,铁棍刀随手就扔在地上。11.被告人帅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8日晚上22时左右,他到皇庭大酒店对面的一个泥巴房子里看别人赌博,当时蔡某、“石某”、曾某等人在场,他看了十多分钟就散场了。后来他接到“石某”的电话,要他去玩,他要“石某”到南北酒家对面来接他,当时他和张某在一起。过了几分钟,“石某”开着一辆蓝色别克商务车来接他,他和张某都上了车,当时田某已在车上,车上有铁棍和铁棍刀。上车后,“石某”说其干爹曾某赚了钱,蔡某带了一伙人在吃曾某的牙黄,于是“石某”开车往皇庭方向驶去。快到百福宾馆的时候,看到两三辆车停在百福宾馆门口,蔡某的车就停在宾馆的正门口。“石某”将车停靠在蔡某的车子边上,当时蔡某坐在驾驶室里,曾某坐在后排,被两个人夹在中间,他们看到蔡某车里的人在打曾某。他们车上的四个人各自拿了工具下了车,下车后,他去开蔡某后面的车门,但车门锁住了打不开。蔡某就发动车子往前开了一下,又往后倒了一下,撞到了别克车子。然后他们就拿着铁棍刀对着蔡某的车子砍,他们在砍的时候发现谢某甲也在打蔡某的车子,蔡某的车子停下后,他们就没打了。他看到“石某”走了,就和田某也坐出租车走了。1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8日晚上22时左右,帅某某开车到他家来接他,在木材大市场碰到“石某”开着一辆别克商务车,帅某某跟“石某”讲了一些话,之后帅某某将车开到南北酒店对面的一个当铺门口,他和帅某某上了“石某”开的商务车,车上还坐了两个年轻人,一个好像叫田某,另一个他不认识。到了百福宾馆门口,“石某”把车停在“峰伢”白色汉兰达后面,他看到李某、胡某还有两三个不认识的年轻人站在汉兰达边上。他们在车上坐了一两分钟后,“石某”说下车,并叫他们拿着车上的铁棍下车。下车后“石某”和帅某某拿着铁棍去打李某和胡某,李某和胡某就四散跑了。这时候“峰伢”突然倒车撞到别克车上,也差点撞到他,他当时气不过,就用铁棍打了“峰伢”尾灯两棍。之后“峰伢”把车又往前开,但前面也被一辆车挡住了,他就跟上去打了“峰伢”左后门玻璃一两棍,打完后他将棍子丢在路边上。然后帅某某、“九斤子”、胡某在“峰伢”车门口讲了一阵话,之后“石某”、“九斤子”打的走了,他也就走了。13.被告人田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零点左右,他从神话网吧出来,在小广场等的士准备回家的时候,看到“石某”开着一辆蓝色别克商务车路过那里,“石某”说有点事叫他上车,当时李某跟他在一起也和他一起上的车。之后过了铜鼓大桥,在百顺寄卖行接到了帅某某和张某,之后他们到了百福宾馆门口。他看到那里站了三四个人,“二矮子”也在那里,旁边停了一辆白色的越野车,当时“九斤子”正站在车旁边,跟车上的人讲话。他们的车子停在白色越野车后面之后,白色越野车就往前开,但前面有辆车子挡住了,倒车时正好撞到了他们的蓝色商务车上。那辆白色越野车停下来之后,“九斤子”拿了一根铁棍去砸车,他和帅某某、张某就跟着拿了铁棍去打那辆白色越野车,李某一直坐在车上没有下来。然后“石某”、“九斤子”和李某在路边拦了一辆的士走了,他和帅某某、张某也拦了一辆的士走了。1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9日凌晨他路过小广场,看见鄢某的车子停在那里,就下了的士,上了鄢某的车,车里还有胡某,蔡某当时也在那里,之后鄢某的车子跟着蔡某的车子到了百福宾馆门口。到了百福宾馆之后蔡某让一个人上车,然后两个车还到了公安局门口停了一段时间,又返回了百福宾馆。在百福门口,他们下车聊了下子,没过几分钟一辆蓝色别克商务车开了过来,堵在门口中央,从车上冲下七八个人,手持铁棍刀,蔡某等人见状,赶紧上车。那些人过来砸蔡某的车,蔡某就发动车子倒车,但倒不出去被别克车挡住了,蔡某等人只好呆在车里。那些人开始砸车子,边砸车子边用铁棍刀去打蔡某,胡某站在车子前面要对方不要打,当时就停下来了。他认识帅某某就上前去拉帅某某,要帅某某不要吵,不知道怎样被帅某某的刀划伤了。之后来了一辆车,停在帅某某面前,帅某某上车走了,所有来砸车的人都走了,但别克车没有开走。他们讲了一阵子话,大家就开始砸别克车,他因为手出了点血,心里有气,所以在地上捡了一把铁棍刀砸了别克车前挡风玻璃两三下,他还看到钟某及两个后生(坐在蔡某车上的)也拿着铁棍及铁棍刀砸了边上的玻璃。15.证人聂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9日凌晨,他的一辆二手蓝色别克牌商务车在百福宾馆门口被人打烂了,车牌号是粤Y×××××,现在挂的是一幅假牌照浙C×××××;该车之前是谢优良借去用了。16.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谢某甲、帅某某、张某均指认被告人田某系参与打砸蔡某白色汉兰达汽车的人员。17.现场遗留作案工具照片证实:本案被告人使用的作案工具为钢管及钢管焊接刀具。1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以及现场白色丰田越野车和深蓝色别克商务车停放的位置,两车被损坏的外观情况,还有在现场发现的作案工具等情况。19.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赣C×××××丰田牌汽车被砸损失估价为30578元;蓝色二手别克商务车被砸损失估价为18585元。20.现场监控视频证实:案发现场当时的情况。21.书证赔偿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谢某甲与蔡某就双方的车辆损失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并且双方对对方行为表示谅解。2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谢优良、谢某甲、张某系投案自首,被告人帅某某、田某、李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3.书证常住人口查询证实:本案六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以及六被告人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4.书证铜鼓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田某无违法犯罪记录。25.书证(2007)铜刑初字第48号、(2009)铜刑初字第18号、(2014)铜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谢优良系累犯,被告人谢某甲、张某有前科。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优良、谢某甲、帅某某、张某、田某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578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585元,数额较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谢优良、谢某甲、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帅某某、田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优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谢优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谢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帅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田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上诉人谢优良上诉提出:其身患多种疾病,请求二审改判其缓刑。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一致,原判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谢优良及原审被告人谢某甲、帅某某、张某、田某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578元,数额较大;原审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5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上诉人谢优良及原审被告人谢某甲、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帅某某、田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谢优良及原审被告人谢某甲、帅某某、张某、田某、李某均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谢优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关于上诉人谢优良提出其身患多种疾病,请求二审改判其缓刑的上诉意见,经查,身患疾病不是法律规定判处缓刑的条件,且谢优良系累犯,依法不适用缓刑,故对此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㈠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茶花审 判 员  胡圣华代理审判员  黄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珑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