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15号原告周某,农民。被告张某,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