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凌美荣,刘顺国与佛山市禅城区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美荣,刘顺国,佛山市禅城区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313号原告凌美荣,女,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5429。原告刘顺国,男,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1838。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原告凌美荣、刘顺国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两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美荣、刘顺国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凌美荣、刘顺国负担。审判员 田 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