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甘泉鑫与庄泽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泉鑫,庄泽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279号原告甘泉鑫,男,汉族,1997年3月8日生。被告庄泽文,工作单位重庆市苹果专卖。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泉鑫诉被告庄泽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甘泉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家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