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29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郑艳萍与沈东平、许素贞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艳萍,沈东平,许素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2925-1号原告郑艳萍,男,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吴金武,福建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沈东平,男,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许素贞,女,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艳萍与被告沈东平、许素贞因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艳萍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艳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艳萍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以及本案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620元,共计人民币3770元,由原告郑艳萍承担。审判员 刘忠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毜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