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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从天兴与被告郸城县光明天然气有限公司、郸城县住建局、郸城县规划办公室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天兴,郸城县光明天然气有限公司,郸城县住建局,郸城县规划办公室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从天兴,男,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西关烟草局对面。被告郸城县光明天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耀庆职务董事长被告郸城县住建局法定代表人李振民职务局长被告郸城县规划办公室负责人陈立志本院在审理原告从天兴与被告郸城县光明天然气有限公司、郸城县住建局、郸城县规划办公室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从天兴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从天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天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从天兴负担。审判员  巴起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怡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