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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东阳市江南名邸业主委员会与金杨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江南名邸业主委员会,金杨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186号原告:东阳市江南名邸业主委员会。代表人:蒋日升。委托代理人:罗渭,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杨慧,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江南名邸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金杨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江南名邸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江南名邸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阳市江南名邸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江南名邸业主委员会承担。代理审判员  厉晶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蒋露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