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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784号原告陈某,女。委托代理人匡和平,湖南群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伍中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钿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