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黄清新与赵燕山、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清新,赵燕山,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黄清新。被告赵燕山。被告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清新与被告赵燕山、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清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赵燕山、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黄同同名下位于济宁市鱼台县金贤源西区3号楼东二单元603室。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