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春娥与石礼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娥,石礼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娥,农民。被执行人石礼梅,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春娥与被执行人石礼梅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1423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东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