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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石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慕洪亮、叶和平与叶和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洪亮,叶和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石民初字第84号原告:慕洪亮。被告:叶和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应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慕洪亮与被告叶和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洪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慕洪亮负担。审 判 员 应万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毛律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