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史金龙与李帅帅、李练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金龙,李帅帅,李练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史金龙。被告李帅帅。被告李练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金龙与被告李帅帅、李练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金龙已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帅帅、李练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金龙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史金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振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牛江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