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尹斌、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斌,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0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斌。委托代理人邱少龙,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武永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宝淇,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尹斌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邦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应当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及调整。对于尹斌的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一、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的问题,根据上诉人尹斌所提交的《员工辞职工资结算表》,拓邦公司对尹斌作出辞退处理的理由为“7月12日在公司车间和其他员工打架,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拓邦公司提交了尹斌在上班时间与他人打架的监控录像,该录像记录,尹斌在办公场所用手多次击打一名女员工。尹斌亦确认该监控录像中的男员工是其本人,但其主张仅与女员工发生推扯,不能认定为打架。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拓邦公司所提交的光盘录像,尹斌确实存在在上班时间在办公场所击打女员工的情形,该行为实属不当,存在严重过错。拓邦公司以此为由,认为上诉人尹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单方解除其与尹斌的劳动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本院据此依法驳回上诉人尹斌的相关上诉请求。二、关于律师费的问题,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尹斌的胜诉比例,认定拓邦公司应当向上诉人尹斌支付律师费1374.5元,于法不悖,计算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尹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媛媛(兼)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