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于锡江与周庆均、许兰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锡江,周庆均,许兰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于锡江,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高唐县金城东路***号。被执行人周庆均,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唐县团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许兰芝,女,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于锡江与被执行人周庆均、许兰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3)高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锡江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位于高唐县团结小区的车库一处,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情况,均无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对该案延期执行。该案执行标的284795元,已执行110000元,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忠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善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