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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民初字第0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夕锋与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夕锋,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1386号原告王夕锋。委托代理人王桂林,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南道88号A39B幢。法定代表人周静晓,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夕锋诉被告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夕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夕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