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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定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潼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66年2月2日。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7年6月27日出生。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12日被告称其办理公司,向原告处借款5万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但到了2015年4月16日,原告即联系不上被告,同时得知被告尚欠很多外债,基于不安抗辩权,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花费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原告陈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李某某,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潼关县支行以转账形式转给被告人民币5万元,被告于2015年3月12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后原告无法联系上被告,被告于2015年4月离家外出无法联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岳母余某某的谈话笔录、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潼关县支行转账凭证、活期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主张,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转账凭条为证,依法应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某某归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成小军代理审判员  姚君莉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