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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程立志与郑冬微、于涛、杨彦辉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立志,郑冬微,于涛,杨彦辉,刘晓哲,郑录峰,刘磊,张万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程立志,男,现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王姝,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冬微,女,现住长春市净月区。被告于涛,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杨彦辉,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刘晓哲,男,住朝阳区。被告郑录峰,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刘磊,男,现住长春市。被告张万明,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立志诉被告郑冬微、于涛、杨彦辉、刘晓哲、郑录峰、刘磊、张万明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立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程立志承担。审 判 员  邵东文人民陪审员  李颜丽人民陪审员  钱莹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