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磴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丁瑞军与李强、李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瑞军,李强,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丁瑞军,男,汉族,1968年11月15日生,住磴口县。被申请执行人李强,男,汉族,1978年1月10日生,住临河区。被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81年11月1日生,住磴口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经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伟在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巴彦高勒支行有存款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伟在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巴彦高勒支行有存款账户。账号:6217370090100040549***.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虎执行员 任刚执行员 张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