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程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民初字第505号原告:程某,务工。委托代理人:朱小宝、陈伟。被告:林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公告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林津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