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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程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民初字第505号原告:程某,务工。委托代理人:朱小宝、陈伟。被告:林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公告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林津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