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王某某,男,193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张某某,女,72岁,汉族,退休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