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郅孝海诉被告聂发合、聂德亮、商丘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路强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郅孝海,聂发合,聂德亮,商丘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路强
案由
监护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271号原告郅孝海,男。被告聂发合,男。被告聂德亮(系被告聂发合法定监护人),男。被告商丘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玉波。职务公司董事长。被告路强,男。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郅孝海诉被告聂发合、聂德亮、商丘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路强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叶红梅、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组成合议庭,由叶红梅担任审判长,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郅孝海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郅孝海承担。审 判 长 叶红梅审 判 员 丁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柴显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