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民终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建旬、田宗禧、刘辉邦、四川万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众缘实业有限公司与吴林芮、王志元、刘秀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旬,田宗禧,刘辉邦,四川万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众缘实业有限公司,吴林芮,王志元,刘秀芳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民终字第780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建旬,男,汉族,生于1959年11月10日,四川省遂宁市人。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田宗禧,男,汉族,生于1954年9月3日,四川省梓潼县人。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刘辉邦,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23日,四川省蓬溪县人。张建旬、田宗禧、刘辉邦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平,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四川万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38号。法定代表人葛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虎,四川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四川众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北街18号。法定代表人葛建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魏勇,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林芮,女,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人。委托代理人冉启华,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志元,男,汉族,生于1953年2月14日。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秀芳,女,汉族,生于1954年7月28日。上诉人张建旬、田宗禧、刘辉邦、四川万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众缘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林芮、王志元、刘秀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涪民初字第6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涪民初字第68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上诉人张建旬、田宗禧、刘辉邦、四川万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众缘实业有限公司。审判长 左 迪审判员 沈秦荣审判员 冯安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泾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