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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士明与汪强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583号申请人张士明,男,生于1959年10月26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汪强华,男,生于1980年6月7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黄可芳,女,生于1983年2月2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士明与申请人汪强华、黄可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发扬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士明因与申请人汪强华、黄可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经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两车及手机损失(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由张士明承���。二、张士明承担汪强华、黄可芳医疗费(凭票),且一次性赔偿汪强华、黄可芳后期各项费用合计3000元整。三、此事故一次性协商调处完毕,双方今后不得再为此事故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双方签字生效执行。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张士明与申请人汪强华、黄可芳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发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雨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