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22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北京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西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西英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22565号原告北京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58号。注册号:110108004469789。法定代表人孔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德增,男,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大街*号楼***室。被告高西英,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原告北京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居物业公司)与被告高西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沙月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居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德增,被告高西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居物业公司诉称,2000年9月19日,高西英入住智学苑小区13号楼5单元×室,建筑面积63.82平方米。高西英一直享受着我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但一直拖欠我公司2009年11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的供暖费用,其行为使我公司在经济上蒙受经济损失,为此我公司多次找其索要,其总以各种理由推诿,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高西英支付海淀区智学苑小区13号楼5单元×室2009年11月15日-2013年3月15日取暖费4850.32元。2、高西英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高西英辩称,诉争房屋是单位分的,是福利分房,入住的时候单位给我出具了证明,供暖费由长建二公司支付,物业费由总公司统一支付,所以我没有支付供暖费。证明是我入住的时候单位给出具的,物业也收了此证明,物业也知道这个事情,但是物业不管长建二公司要供暖费,这个事情就拖了好几年,我不知道单位为什么没有给我交供暖费,现在单位解散了,单位不管了,单位其他用户的供暖费单位都给交了,至今还在给其他用户交纳供暖费,就落下我这一户。单位解散的时候我还带着物业的人找过单位,单位说人家已经交接完了,没办法了。我是没有交供暖费,这个供暖费也不应该是我交。经审理查明,高西英系北京市海淀区智学苑小区13号楼5单元×室的业主,东居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供暖服务,双方签有供暖协议书。2009年,东居物业公司因高西英拖欠2000年11月15日至2009年3月15日9个供暖季的供暖费共计1009.40元,将高西英诉至本院,高西英以房屋为福利分房,供暖费应由单位负担为由拒绝交付,本院以(2009)海民初字第23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其交付,高西英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一中民终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高西英拖欠2009年11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4个供暖季的供暖费4850.32元。庭审中,高西英提交2000年9月19日长建二公司入住证明一份,上载明:今有高西英分住安宁西里13号楼5门×室,供暖费由长建二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请办理入住手续。高西英以此主张供暖费应由其单位长建二公司支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供暖协议书、(2010)一中民终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东居物业公司与高西英签有供暖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东居物业公司依约为高西英提供了供暖服务,高西英理应依据相关规定支付供暖费用。现高西英拖欠2009年11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4个供暖季的供暖费4850.32元,已经构成违约,故东居物业公司要求高西英交纳供暖费4850.32元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高西英以入住证明主张供暖费应由其单位长建二公司支付,因高西英与东居物业公司签有供暖协议书,东居物业公司根据该协议书向高西英主张供暖费于法有据,高西英可在支付供暖费后,依据该入住证明向其单位主张。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高西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四个供暖季的供暖费共计四千八百五十元三角二分。如果高西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高西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沙月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