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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与袁登科、杨金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袁登科,杨金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7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负责人李华。委托代理人邓超环,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慧,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一袁登科,男,汉族,住深圳。被告二杨金娥,女,汉族,住深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诉被告袁登科、杨金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袁登科、杨金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撤回对被告袁登科、杨金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439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9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 勇代理审判员 王 渊人民陪审员 林锦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