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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秀执民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芳芳与钟学哲、嘉兴市鑫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芳芳,钟学哲,嘉兴市鑫桥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嘉秀执民字第1496号申请执行人:陈芳芳。被执行人:钟学哲。被执行人:嘉兴市鑫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学哲,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嘉兴市鑫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支行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上述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嘉兴市鑫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支行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小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