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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3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与被告付某、四川某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付某,四川某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474号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四川九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被告四川某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付某、四川某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撤回对被告付某、四川某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960元,由原告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