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3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与被告付某、四川某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付某,四川某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474号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四川九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被告四川某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付某、四川某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撤回对被告付某、四川某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960元,由原告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