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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4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与上海冬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驰钢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陈冬容,上海冬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爱珠,彭思英,陈雪梅,陈国兴,上海驰钢实业有限公司,陈菊花,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4588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45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徐莹,行长。被执行人陈冬容,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冬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冬容,负责人。被执行人张爱珠,女,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彭思英,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陈雪梅,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陈国兴,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驰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伟明,负责人。被执行人陈菊花,女,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菊花,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冬容、上海冬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爱珠、彭思英、陈雪梅、陈国兴、上海驰钢实业有限公司、陈菊花、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能按判决协议履行偿付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陈冬容、上海冬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329,793.57元及相应利息;或对被执行人上海驰钢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3528弄17幢、18幢、19幢、2幢房产拍卖、变卖处置;被告张爱珠、彭思英、陈雪梅、陈国兴、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陈菊花对被告陈冬容、上海冬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承担诉讼费55,893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冬容、上海冬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爱珠、彭思英、陈雪梅、陈国兴、上海驰钢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陈菊花发出执行令,限其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期未能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车辆管理所等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登记;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上海驰钢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XXX号2、17、18、19、20幢厂房,被执行人上海驰钢实业有限公司将上述厂房出租并已收取租赁费,且上述查封房屋中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XXX号20幢厂房被上海市松江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责令改正,一时难以拍卖处置;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冬容名下的上海市奉贤区兰博路XXX弄XXX号XXX室、兰博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菊花名下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三新北路XXX弄XXX号、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但需要首封法院的处置;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陈菊花在建阳市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姓名持股比例及公司章程涉及该股东的备案事项,现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陈冬容名下的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环城路170、14号、上海市松江区泗砖路XXX弄XXX号、上海市松江区泗砖路XXX弄XXX号XXX室均设有高额抵押债权,无余值可受偿,故不予查封;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经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登记;本案查封的房产,需要整改后处置;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股权现无法处置;轮候查封的房产需要等待首封法院的处置;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曾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冬容、上海冬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爱珠、彭思英、陈雪梅、陈国兴、上海驰钢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陈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潘建华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伏玉玲审判长  潘建华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伏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