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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薛焱锋诉被告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时尚购物中心钱塘江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焱锋,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时尚购物中心钱塘江路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884号原告:薛焱锋,男,汉族,1984年11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西北路南梁坡建工师昌园小区。被告: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聂如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馨钰,女,回族,1986年12月1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时尚购物中心钱塘江路店,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负责人:蒋金平,该购物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胜,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该客服部副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焱锋诉被告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时尚购物中心钱塘江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薛焱锋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焱锋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焱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8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06.90元,余款206.90元,本院退还原告薛焱锋。代理审判员  孙俊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天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