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昌仁与被告烟台市中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任华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仁,烟台市中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任华松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王昌仁,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环翠区。委托代理人纪祥成,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烟台市中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谭秀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国文,山东新和(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宁,山东新和(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任华松,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仁与被告烟台市中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任华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仁撤回对被告烟台市中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任华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丰山审 判 员 于 琳人民陪审员 毕庶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彩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