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前民初字第3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汪孟影诉被告李亚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前民初字第3550号原告:汪某某,前郭县人,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李某某,前郭县人,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郭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金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