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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前民初字第3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汪孟影诉被告李亚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前民初字第3550号原告:汪某某,前郭县人,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李某某,前郭县人,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郭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金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