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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金罕与陈小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罕,陈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156号申请人:金罕,男,汉族,住安徽省。被申请人:陈小男,男,汉族,住安徽省。申请人金罕因与被申请人陈小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陈小男所有的皖H×××××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金罕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陈小男所有的皖H×××××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金罕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庆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