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啊喇彝族乡大竹村下村村民小组与刘继顺、刘世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啊喇彝族乡大竹村下村村民小组,刘世祥,刘继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啊喇彝族乡大竹村下村村民小组,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啊喇乡。负责人陈昌富,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郑腾伟,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世祥,男。被告刘继顺,男。委托代理人刘文仙(系被告刘继顺之女),女。委托代理人熊连祥(系被告刘继顺之女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啊喇彝族乡大竹村下村村民小组与被告刘继顺、刘世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啊喇彝族乡大竹村下村村民小组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达,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啊喇彝族乡大竹村下村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啊喇彝族乡大竹村下村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梁炳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