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谭小枝与法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小枝,法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川民初字第1903号原告:谭小枝。被告:法涛。原告谭小枝与被告法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福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小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小枝诉称,自2014年起,原告跟随被告从事打磨喷漆工作,日工资为180元,截止到2014年9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工资86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工资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欠款8600元并支付欠款利息244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谭小枝放弃要求被告法涛支付欠款利息2445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法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起,原告谭小枝跟随被告法涛从事打磨喷漆工作,日工资为180元,截止到2014年9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86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支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身份证明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为凭,且已经庭审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予清偿。被告法涛拖欠原告谭小枝工资款86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原告工资款,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款86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法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法涛偿支付原告谭小枝工资欠款8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法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福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