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3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苏广和与李拥政、李拥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376号原告苏广和。被告李拥政。被告李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广和与被告李拥政、被告李拥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广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25元。代理审判员 李倜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