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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陈兆华与段金钰、陶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华,段金钰,陶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554号原告:陈兆华。委托代理人:袁泉,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金钰。被告:陶美红。原告陈兆华诉被告段金钰、陶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代文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兆华的委托代理人袁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金钰、陶美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兆华诉称:2014年4月18日,被告以家中亲戚生病需要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了30000元尚有50000元一直未偿还。另外,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陶美红负有共同还款的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陈兆华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借条一张,证明被告于2014年4月18日向原告借款80000的事实。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段金钰、陶美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相互比较熟悉。2014年4月18日,被告段金钰以家中亲戚需要治病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当天,原告在家中将80000元现金给付被告,被告当场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对借款期限及利息未作约定。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1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借款后,被告仅偿还了30000元,剩余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各一份在卷佐证,经本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段金钰向陈兆华借款并出具借条的行为,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现陈兆华依据借条向段金钰主张权利,应予以支持。段金钰与陶美红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陶美红应当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金钰、陶美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兆华5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从2015年6月17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被告段金钰、陶美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代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海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