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知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青岛景泰动漫技术有限公司与潍坊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景泰动漫技术有限公司,潍坊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知民初字第11号原告青岛景泰动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邢庆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隋鹏飞,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国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俊涛,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景泰动漫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隋鹏飞、被告委托代理人杨俊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地产影片承揽制作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楼宇宣传片的制作业务。合同约定总价款为人民币13万元,签订合同之日支付40%;原告完成影片制作被告确人后,被告支付剩余60%。合同约定如被告迟延付款,应按合同总额每天千分之六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就承揽的业务进行了制作并不断优化。2013年4月3日,被告对原告的工作成果进行了确认但至今未支付剩余60%款项,共计78000元。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承揽费用人民币78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已经实际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不存在欠款的问题。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4日,原告青岛景泰动漫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潍坊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房地产影片制作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楼盘宣传片,300秒,三维建筑动画1280×720,包死总价130000元。乙方赠送:依据宣传片剪辑的15秒、30秒、45秒等广告片共6条,超过6条经双方协商,另行收取费用。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30000元,双方签订合同之日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40%即人民币52000元作为首期款;乙方完成影片制作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将影片的成品以DVD光盘的方式提交甲方,并将赠送的按甲方需求剪辑的广告片交付后,甲方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影片制作合同总价款的60%即人民币78000元,支付此款项前乙方需提供此合同总价款全额发票。付款方式:电汇汇入。账户信息: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青岛长江中路支行;账户2709012830000509,开户名青岛景泰动漫技术有限公司。迟延付款或迟延完成制作的时间,每延一天,则向对方赔偿合同总额的千分之六。合同签订后,2012年8月6日,被告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向原告支付52000元首期款。2013年4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签署验收确认单,确认单中载明:“潍坊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贵公司委托我方制作的浩博时代广场三维动画的最终动画成品工作已经完成,以2013年3月20日发送的“2013-3-15浩博.mp4”带水印的样片为最终效果,贵方没有其他修改意见,双方已确认完毕且贵方已收到发票,无任何争议。现按照合同流程,需请贵方对我方提供的2013-3-15浩博.mp4进行验收,验收如贵方通过没有修改意见,我方将最终的无标发给贵方,无标片标志双方于2012年8月4日签订的房地产影片制作合同的履行完毕,进入尾款的付款程序。”被告在该确认单的验收意见一栏注明因项目未开盘,赠送的6条广告片未做,建议暂留5000元押金。被告称扣留了5000元押金,其余的尾款已经现金支付给原告,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予以否认。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地产影片承揽制作合同》、《青岛景泰动画项目验收确认单》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经庭审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房地产影片承揽制作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制作楼盘宣传片的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被告称原告出具发票证明被告已经付款,经查,原、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此款项前原告需提供此合同总价款全额发票,且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为电汇汇入,故被告仅以原告出具的发票证明履行了付款义务,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合同价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合同价款78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赠送的6条广告片如未制作需要扣留5000元,且该广告片未制作的原因是被告的相关项目未开盘,故被告主张扣留5000元费用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违约金23400元,未超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潍坊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岛景泰动漫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影片制作费78000元。二、被告潍坊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岛景泰动漫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3400元。案件受理费2328元,由被告潍坊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上诉人亦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长 丁 伟审判员 李红松审判员 林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亚楠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来源: